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己○○
- 被告
- 鵬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柒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鵬麗有限公司(下稱鵬麗公司)邀同其餘被告乙○○、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與原告簽立「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約定委請原告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日止,在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原告如依被告鵬麗公司申請開發信用狀後,被告應依約定償還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七五之利息,歸還本金及利息,被告鵬麗公司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嗣原告分別依被告鵬麗公司申請開發信用狀(積欠各筆信用狀墊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總計被告鵬麗公司尚欠原告貳佰零柒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未還,詎被告鵬麗公司經原告催繳後仍未清償債務,而被告乙○○、戊○○、甲○既為被告鵬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放款明細登錄卡、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各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放款明細登錄卡、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貳佰零柒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金額 │ 利率 │ 利息計算期間 │ 違約金 │ 備註 │ ├────┼────┼────────┼───────┼────────┤ │ 5935元 │ 8.575%│ 自89.11.10起至 │自89.12.11起至│89.11.10墊借8577│ │ │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00元,90.7.12還 │ │ │ │ │在六個月以內,│851765元,餘5935│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元未償。 │ │ │ │ │十,超過六個月│ │ │ │ │ │以上部分,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 │ │ ├────┼────┼────────┼───────┼────────┤ │378000元│ 同右 │ 自89.11.20起至 │自89.12.21起至│ │ │ │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計算│ │ │ │ │ │方式同右) │ │ ├────┼────┼────────┼───────┼────────┤ │207000元│ 同右 │ 自89.11.16起至 │自89.12.17起至│ │ │ │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計算│ │ │ │ │ │方式同右) │ │ ├────┼────┼────────┼───────┼────────┤ │288000元│ 同右 │ 自89.11.16起至 │自89.12.17起至│ │ │ │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計算│ │ │ │ │ │ 方式同右) │ │ ├────┼────┼────────┼───────┼────────┤ │549000元│ 同右 │ 自89.11.29起至 │自89.12.30起至│ │ │ │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計算│ │ │ │ │ │方式同右) │ │ ├────┼────┼────────┼───────┼────────┤ │648000元│ 同右 │ 自89.12.11起至 │自90.01.12起至│ │ │ │ │ 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計算│ │ │ │ │ │方式同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