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 原告
-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仲景
- 被告
- 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美蒼
~B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