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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
川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景
被告
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美蒼

~B書記官 黃舜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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