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六號 原 告 己○○ 甲○○ 丙○○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被 告 戊○○ 住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訴訟代理人 壬○○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 法 官 許秀芬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