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五六號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被   告 戊○○   住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訴訟代理人 壬○○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 張恩賜~B 法官 許秀芬~B 法官 戴博誠

~B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