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一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昌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富雅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