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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丙○○
  • 被告
    甲○○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五六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之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交上易 字第九五六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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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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