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過失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九五六 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