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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丙○○
  • 被告
    甲○○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己○○ 送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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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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