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己○○ 送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