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25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原告
- 人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誌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2539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