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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39號

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25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利鴻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即原告
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誌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2539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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