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隆帝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新信利自行車有限公司 設中國深圳市觀瀾鎮竹青工業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偉超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隆帝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福興鄉萬封村萬豐巷五之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隆帝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福興鄉萬豐村萬豐巷五之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
~B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