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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六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三六號

原告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亞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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