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律師
- 被告
- 傳林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