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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
傳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書記官 黃舜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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