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原 告 甲○○○即飯田輕金株式會社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林昭正即德興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 法 官 洪堯讚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