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統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訴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60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 決問題,經於93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45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