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唯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俊修 律師
原告
耐美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台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郭佳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