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四號 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融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⑴本件風車出租人係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或昇炯行生電 機有限公司?⑵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或昇炯行生電機有限公司係何關係?⑶取回風車之 相關資料?受有六十八萬元損害之證據?⑷其他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