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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
木景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榮
法定代理人
陳仁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王 金 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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