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八號 反訴原告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叁仟肆佰壹拾玖元 元,折合銀圓叁拾陸萬壹仟壹佰叁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玖佰柒拾叁 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