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 原告
- 羽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盈俞機械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龍井鄉○○路二九巷四弄四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