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米其林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晉杰即新永順輪胎行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廿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龍鎬彬之資料及聲明承受訴訟書狀到院,並應按票據關 係及貨款關係,分列附表載明所各別請求之金額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