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四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寰律師
- 被告
- 新高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淑琪 律師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