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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給付加工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原告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告
葛拉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甲○○ 籍設花
訴訟代理人
丙○○ 籍設花
現居台

            現居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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