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 原告
-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來盛律師
- 被告
- 葛拉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中
- 法定代理人
- 甲○○ 籍設花
- 訴訟代理人
- 丙○○ 籍設花
- 現居台
現居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