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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被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鋆進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前經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後

未就原告之主張提出答辯狀到院,有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

繕本到院(答辯狀應敘明:答辯之事實及理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與否

之陳述或爭執之理由、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對於原告主張法律關係之意見等事項)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何世全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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