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被 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鋆進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前經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後 未就原告之主張提出答辯狀到院,有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 繕本到院(答辯狀應敘明:答辯之事實及理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與否 之陳述或爭執之理由、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對於原告主張法律關係之意見等事項)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何世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