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 被告
-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鋆進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前經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後
未就原告之主張提出答辯狀到院,有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
繕本到院(答辯狀應敘明:答辯之事實及理由、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與否
之陳述或爭執之理由、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對於原告主張法律關係之意見等事項)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何世全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