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被 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居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 一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 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當事人不得復於行言詞辯論程序主張之;法院或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鋆進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未於收受原告起訴狀 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 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裁定命被告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B法 官 王邁揚 ~B法 官 何世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