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 原告
- 豐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淑琪 律師
- 被告
- 德芳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五七號三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左列事項,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⒈原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股東名冊)及申請設立登記資料。
⒉起訴狀附表所載「B2F三車位」之銷售資料,與起訴狀所附訂單所載「車位」有無重複?並陳明車位編號。
⒊起訴狀附表所載「成交價」與訂單房價不符者(即除14A、15A、6D以外各戶),其成交價計算方式(請參酌被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答辯狀附表之格式及計算方式)。如有誤算,亦應予釐清,以為訴之擴張減縮之依據。
⒋起訴狀附表所載「溢價」(即差價二分之一報酬)之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