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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二號

原告
豐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
被告
德芳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四五七號三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左列事項,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⒈原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含股東名冊)及申請設立登記資料。

⒉起訴狀附表所載「B2F三車位」之銷售資料,與起訴狀所附訂單所載「車位」有無重複?並陳明車位編號。

⒊起訴狀附表所載「成交價」與訂單房價不符者(即除14A、15A、6D以外各戶),其成交價計算方式(請參酌被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答辯狀附表之格式及計算方式)。如有誤算,亦應予釐清,以為訴之擴張減縮之依據。

⒋起訴狀附表所載「溢價」(即差價二分之一報酬)之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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