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 原告
- 馥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璋
- 被告
- 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宜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