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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四號

原告
六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住
被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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