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九號 原 告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溫文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律師 被 告 乙○○○○○○ 現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