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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
被告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五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陳季彥到庭。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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