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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 被   告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五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 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陳季彥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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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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