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 被 告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五巷二四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 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陳季彥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