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成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獻 律師
- 被告
- 松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九五巷二四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已履行兩造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協議書a點義務並經被告確認之證明方法到庭。
本次庭期併傳喚證人陳季彥到庭。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