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隆 被 告 鋐宙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墩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其請求之依據為兩造之工程合約。惟依兩造工程合約 書「附則」第六點之約定,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訴訟之全部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法 官 許秀芬 ~B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