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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隆
被告
鋐宙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墩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其請求之依據為兩造之工程合約。惟依兩造工程合約書「附則」第六點之約定,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訴訟之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法官 許秀芬~B法官 鄧敏雄

~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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