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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坤隆、黃墩德

  • 原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鋐宙通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隆 被   告 鋐宙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墩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其請求之依據為兩造之工程合約。惟依兩造工程合約 書「附則」第六點之約定,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訴訟之全部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法    官 許秀芬 ~B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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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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