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 原告
- 菊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乙份:㈠本件追加工程款數額及相關證物、㈡有關工程款約定清償期之相關文件。被告應提出書狀陳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乙份:與原定作人(業主)之契約書及相關契約文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