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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
菊井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乙份:㈠本件追加工程款數額及相關證物、㈡有關工程款約定清償期之相關文件。被告應提出書狀陳明以下事項並附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乙份:與原定作人(業主)之契約書及相關契約文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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