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十茂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永松 送達代收人 馬慧如 被 告 茂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 十日送達原告之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