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 原告
- 辛○○○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袁烈輝 律師
- 被告
- 庚○○
- 被告
-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陳報原告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