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原 告 辛○○○ 戊○○ 丁○○ 丙○○ 兼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 被 告 庚○○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陳報原告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