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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告
辛○○○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
被告
庚○○
被告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陳報原告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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