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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四九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敬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四九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王邁揚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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