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六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方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中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中
- 被告
- 丁○○ 住台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酈長春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附註:原告起訴時之聲明:(一)被告方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並交付上開不動產。被告丁○○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告並交付上開不動產。(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二十五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前揭聲明(一)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百萬元,及自本書狀(即民事準備書四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前揭聲明(二)是否撤回,尚有未明,請原告說明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