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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祐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即陳
被告
戊○○原名
被告
原國民身分證
被告
現國民身分證
被告
黃廣吉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甲鎮○○路一四五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松展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三二三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上欣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路八五巷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互比數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清水鎮○○里○○路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攜系爭借款之繳息明細資料,並補陳述系爭十張支票分別係清償何筆借款所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書記官 洪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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