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二號
- 聲請人
- 功益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杰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李宗仁│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肆佰元│SK0五三三五七│││ ││行│││九││├─┼─────────┼─────────┼───────────┼────────┼────────┼──┤│2│李宗仁│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壹萬零肆佰元│SK0五三三五八│││ ││行│││0││├─┼─────────┼─────────┼───────────┼────────┼────────┼──┤│3│李宗仁│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肆佰元│SK0五三三五八│││ ││行│││一││├─┼─────────┼─────────┼───────────┼────────┼────────┼──┤│4│李宗仁│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肆佰元│SK0五三三五八│││ ││行│││二││├─┼─────────┼─────────┼───────────┼────────┼────────┼──┤│5│李宗仁│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壹萬零肆佰元│SK0五三三五八│││ ││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