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二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二0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李宗炎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二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怡懋企業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叁拾壹萬貳仟零柒│BE0五七一七三│││ │賴素芬│中公益分行││拾元│四││├─┼─────────┼─────────┼───────────┼────────┼────────┼──┤│2│怡懋企業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十月五日│壹拾貳萬貳仟玖佰│BE0五七一七三│││ │賴素芬│中公益分行││柒拾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