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五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超鴻百貨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陸仟伍佰壹拾捌元│SB八九七0四六│││ │司 李益民│行│││三││├─┼─────────┼─────────┼───────────┼────────┼────────┼──┤│2│三頡有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貳拾貳萬壹仟零肆│PA一三一六0一│││ │司 黃明裕│行││拾元│七││├─┼─────────┼─────────┼───────────┼────────┼────────┼──┤│3│王麗華│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柒佰元│0000000 │││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