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 律師
- 被告
- 弘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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