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九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己○○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武璋 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永叡 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 喜 律師
- 被告
- 大仝起重機械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謝子熾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