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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八九號

原告
丁○○
原告
己○○
共同法定代理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被告
大仝起重機械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子熾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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