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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五七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五七號

原告
九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輝
被告
李文鎮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三九六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就超過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以外,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三九六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就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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