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五七號
- 原告
- 九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輝
- 被告
- 李文鎮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中關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三九六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就超過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以外,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三九六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就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肆拾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