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4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湯輝雄
被上訴人
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祥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新協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8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吳幸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