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1號
- 原告
- 張燕錫即昌大汽機車零件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程泰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鐳騰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振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垂勳律師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