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 律師
- 被告
- 鞋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 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惠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