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5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鑫揚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3年3月26日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被告舉發該局所核發新式樣第077412號第40類化學機械袋濾機專利權之舉發案(即該局第000000000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舉發案,業據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後,業已確定,有被告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定第2658號裁定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