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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62號

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62號

原告
何鎰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
被告
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鈦鉻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乙○○涉有違反商標法第81條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622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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