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六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六七號
- 原告
- 晉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黃來于
- 訴訟代理人
- 許曉怡律師
- 被告
- 裕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準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惠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一號「釘車用訂線送線機」新型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第一四七三二三「釘車用訂線送線機」新型專利(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然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之事實,有專利舉發申請書等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