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張富全
- 相對人
- 元萬隆工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鹿港鎮○○路○段三巷四六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鳳
黃超群
黃聖舒
黃啟倫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郵局第二一支局第三六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六0五五號假扣押裁定,經供擔保金聲請執行假扣押,嗣聲請撤回執行在案,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戶籍謄本四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