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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七號

聲請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碩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另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之規定,不另徵收,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七千七百二十四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四百六十三元                      │           │
├────────┼─────────────────┼──────────┤
│合    計  │一萬八千一百八十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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